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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保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问:江苏医保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答: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具体如下 :

第四章  缴费年限

第二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缴费年限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都应予补足;1997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以及需要补缴的年限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应按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实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待遇限额挂钩政策。参保人员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报销不超过1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不超过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以上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的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按规定补缴后,视同首次参保,执行统筹支付待遇挂钩政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工作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实行清算转移,实际缴费年限接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要求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缴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新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6个月内仍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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