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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解释为何在药店刷社保卡设门槛

    近日,“深圳社保卡有门槛,余额超过4595元才能在药店刷卡买药”引起社会上的讨论和关注。

    市社保昨天发布关于“对个人账户设置最低额度购药规定”的说明,同时表示有关部门也正研究个人账户达到最低积累额后购药范围适度扩大的可行性、适度降低个人账户最低积累额标准的可行性等。

    凭处方在药店购药无门槛限制

    据了解, 综合医保参保人未持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有个人账户最低积累额限制,目前的最低累积额为4595元。对此,一些参保人表示不理解,认为“明明就是我的钱,我居然不能用”。“我自己的社保卡,我有权利决定它应该怎么花。”

    对此,市社保局在说明中解释,参保人持社保卡在药店购药分两种情况:一是综合医保参保人持有医生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只要个人账户的余额足够支付当次药费即可,个人账户无最低积累额的要求;二是综合医保参保人未持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有个人账户最低积累额限制。

    2003年,个人账户购买非处方药品最低积累额定为2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总体积累较多及实际情况,于2008年调整为一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目前的最低累积额为4595元。

    设门槛借鉴了新加坡经验

    市社保局解释,参保人在药店购非处方药,设置个人账户最低积累额限制,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个人账户主要功能是为参保人提供门诊保障。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即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医疗费用(门诊普通医疗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虽然在名义上归属“个人”,但并不是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的储蓄账户,它是医疗保险基金的一种形式,因此参保人使用时也应符合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做到不患病的时候个人账户逐步积累,患病的时候个人账户有钱支付医疗费用。据了解,国内一些地方管理松散,个人账户被随意用于非医疗用途,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账户基本上就失去了为参保人提供门诊保障的功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我市设定个人账户最低积累额的规定,是借鉴了新加坡的经验,即个人账户在留有一定资金的前提下,才能用于购买非处方药,保证参保人患病时个人账户有钱可以支付医疗费用。

    二是我市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之间有通道,因此有必要对个人账户自主购药适当约束。按照我市的规定,参保人个人账户用完、个人先自付一定金额之后,可以享受大病统筹基金高比例报销的待遇。目前统筹基金对门诊超支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退休人员为80%。

    该政策大大提高了门诊保障水平,但对个人账户的监管提出更高要求。统筹基金是用于全体参保人医疗费用共济的,因此个人账户是否被合理地使用,关系着统筹基金是否合理地支出,关系着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管。

    三是参保人未持有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费用自控能力弱,费用外控难度大,需加以规范。社保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由于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参保人不持处方购药,有较强的随意性,可能无法按照“基本医疗”的原则合理购药;

    难以保证每个参保人所购药品是用于治疗本人疾病,可能是用于其他人的疾病治疗;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药店购药的便利性来套取个人账户现金、换购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和物品,以达到牟利的目的。这些都会增加个人账户支出,并关联性地增加统筹基金支出,给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带来风险。

    最低积累额标准有望降低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在有效保障个人账户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方便购药、安全购药,该局将进一步研究自主购药的管理问题,研究个人账户达到最低积累额后购药范围适度扩大的可行性、适度降低个人账户最低积累额标准的可行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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